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2011年3月10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双峰县**公司工人,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合伙多次在双峰县杏子铺镇开设赌场,赌场采用“斗公牛”的方式进行赌博,向某某负责纠集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赌场日用品,李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提供赌资及抽水,获利金额由二人分配。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l0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纠集朱某某、刘某甲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聚集在杏子铺镇和睦亭丰瑞中学附近的“金伢几”家以“斗公牛”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则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及抽水。该次赌场抽水渔利10000多元左右。
2.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向某某纠集朱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在**镇对家坝一农户家以“斗公牛”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及抽水。该次赌场抽水渔利5000元左右。
3.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向某某纠集朱某某、曹某某、刘某甲等十余名参赌人员在杏子铺镇和丰村向光明家以“斗公牛”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及抽水。该次赌场抽水渔利5000元左右。
4.2019年10月14日21时左右,被告人向某某纠集朱某某、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张某某等十余名参赌人员聚集在杏子铺镇先锋村胡某某家以“斗公牛”的方式赌博。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及进行抽水。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被抓获。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开设赌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七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艳程
助理:吴昊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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