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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王某某等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公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3********,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60********,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务农,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16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鲁某某、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1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鲁某某、曹某某在反对垃圾焚烧发电站选址沅江市**镇**村的过程中,分别动手殴打了在现场执行公务、维持秩序的警察。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7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鲁某某得知了沅江市**镇**村因为村民反对“修建垃圾焚烧发电站”一事闹得厉害,于是来到沅江市**镇**村村部。上午9时许,王某甲在**村村部看到有村民正在抢夺执勤民警黄某乙的手机,便过去一起参与抢夺,并挥拳殴打执勤民警黄某乙和张某某。鲁某某趁机动手殴打执勤民警张某某。经沅江市法医鉴定所鉴定,黄某乙和张某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二、2019年7月22日9时许,为反对垃圾焚烧发电站选址**镇**村,**镇的很多村民开始聚集到沅江市**镇**街大桥**桥头阻碍交通。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向某某与一辆欲强行通过桥头的面包车司机发生争执。现场执勤民警黄某丙携执法记录仪前去取证时,遭堵桥群众起哄抢夺执法记录仪。被告人向某某、曹某某、王某甲等人趁机对黄某丙实施殴打。王某甲还动手殴打了现场执勤民警黄某丁。经沅江市法医鉴定所鉴定,黄某丙、黄某丁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均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鲁某某于2019年11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曹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沅江市公安机关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及其他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冯某某、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张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鲁某某、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鲁某某、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鲁某某、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鲁某某、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鲁某某在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在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靖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向某某现均被羁押在沅江市看守所。被告人曹某某、鲁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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