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6********,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舒某甲,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被告人舒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4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甲、向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舒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的时候,石某某依法在溆浦县卢峰镇桔花园村修建新世纪幼儿园。新世纪幼儿园在动工修建幼儿园校舍时,被告人舒某甲、向某某以新世纪幼儿园占了其地为由,多次到幼儿园施工工地阻工,导致新世纪幼儿园无法正常施工。新世纪幼儿园老板石某某迫于无奈,向被告人舒某甲、向某某、舒某乙共支付了人民币4万元。
2016年,邹某某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廉租房附近修建集资房,房子开始施工打地基时,被告人向某某以修建的房屋占了他家地、挡住了光线为由,到工地多次阻止施工。邹某某为了工地正常施工,被迫向被告人向某某支付人民币4.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邹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舒某甲、舒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舒某甲、舒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舒某甲、向某某、舒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舒某乙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被告人向某某、舒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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