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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谭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52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0********,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汉阳区**路和**路**(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小区**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武汉市**路**宿舍(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址**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日上午10时许,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街金地保利碣石公馆项目部的钢筋分包商谭某丁与承建方江建集团之间因工程结算款产生纠纷,谭某丁带领工人谭某戊、谭某己、张某某、向某某在项目工地3号楼塔吊附近与承建方工人张正武、刘长江、刘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打斗过程中致谭某戊、谭某己等人受伤。随后,被告人向某某等人手持钢筋、钢管、木方等工具决定实施报复,最终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等人在碣石公馆项目部宿舍二楼对樊某某、刘某某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樊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先后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樊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破案经过、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谅解材料;2.证人邓某某、谭某己、谭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樊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向某某、谭某甲、张某某、谭某乙、谭某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正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路和**路**,联系电话:1354517****;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镇**小区**宿舍,联系电话:1398619****;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路**宿舍,联系电话:1372026****;被告人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8757****;被告人谭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927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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