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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谷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0********,土家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符丹,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谷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21970********,白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捕前住三亚市天涯区**旅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9********,黎族,文化程度不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容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5********,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镇**村**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2020年3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容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3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二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初,被告人向某某、谷某某二人找到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被告人容某某以及村民被告人王某甲,由向某某出资,容某某、王某甲负责找同案人高某甲(已起诉)租赁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水库一个养猪场旁的铁皮房内场地开设啤酒机赌场并招揽王某乙、韦某某、高某乙(三人不起诉)等人负责在赌场外把风。向某某、谷某某还招揽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丙、符某某、简某某(三人不起诉)负责赌场内安全以及替赌场看场、把风以及做饭等。2018年12月开始,在赌场开设时,向某某每日交给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由王某甲负责赌场内安全以及发放替赌场看场、把风、以及做饭的人的工资;谷某某占赌场的百分之十干股,负责管理赌场全部事宜(管理账目、发放赌场内员工工资),容某某每日获得人民币400元至600元不等的好处,陈某某和王某丙、符某某、王某乙、韦某某、简某某、高某乙每日可分别获得人民币100元至400元不等的酬劳。    

2019年8月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容某某、陈某某等人在三亚市天涯区**生态区**村**水库一个养猪场旁的铁皮房内以赌博啤酒机方式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赌博被公安干警抓获,并从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396元,以及赌具三台电脑主机、六台显示器、彩球等赌具。2019年8月30日16时,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谷某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崖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工具一批、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吴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容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与辨认笔录;5.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高某甲、王某丙、符某某、王某乙、韦某某、简某某、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容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谷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向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及积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谷某某、王某甲、容某某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陈某某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镇**村**小组**号,联系电话18389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赌博工具、手机等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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