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4月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韦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步行经过重庆市南川区中医院大门附近路段时,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台铃牌二轮电动车钥匙未取,便想将该车偷走,向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韦某某让其来帮忙将该车偷走,韦某某答应后来到现场将该电动车骑至南川区龙城花园附近交给向某某,随后向某某将该车骑回南川区**路**号租房楼下停放,直至2020年5月25日被民警扣押。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04元,并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被南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电动车购买收据复印件、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何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南川公(刑)勘【2020】496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20】61号认定结论书;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熠
检察官助理 张蓝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街道**路***号(电话号码1887549****);被告人韦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南川区**小区**栋*单元*-*号(电话号码13609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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