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何某萍),女,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西二镇西龙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7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西二镇西龙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0241995********,汉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各纳甸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0241991********,彝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龙潭营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林),男,1985年4月13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0241985********,彝族,云南省华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玉溪市华宁县盘溪镇龙潭营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9********,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西二镇额衣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弥勒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依法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1日期间,被告人向某某、魏某某为获取利益先后多次在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向某某家、**村委会**村方某家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提取钱财。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方某为赌场工作人员,实施了洗牌、放风等行为。10月28日、10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分别作为股东加入赌场,后赌场的收入由赌场股东向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张某某四人共同分配,并支付陈某某、方某报酬。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期间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
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尹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向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方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魏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方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魏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被告人顾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方某某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5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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