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722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住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渝A****1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前东侧时,因操作不当,驶入公路北侧,与沿公路北侧由西向东步行的某某甲相撞,致某某甲现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造成亡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某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腹脏脏器损伤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某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书;
7、血醇检验报告;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取得被害方书面谅解,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利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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