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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弥勒市**镇**路**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20日被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驾驶云******号重型厢式货车由弥勒市经国道326线往石锁锁平高速公路行驶,行至**路锁龙寺连接线距收费站260米处时,云******号车第一轴右侧轮胎挡泥罩后部及货厢右前爬梯与王某骑行的自行车左侧转向把及制动闸把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58252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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