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2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9日12时5分许,被告人向某某超速驾驶粤AE****号牌小型轿车,沿花都区三东大道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花都区三东大道西进五一二街东153米时,碰撞由证人王某某驾驶的因车辆故障停在前方的粤A5****号轻型自卸货车尾部及蹲在货车右侧路面上的王某某,造成正在货车车底维修的被害人谭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马上拨打110和120。经认定,向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死者谭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谭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向某某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至花都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物证;2.证人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冬年
检察官助理 林楚君
2020年9月1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向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68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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