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村**号。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10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凌晨5时多,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川Y73****号牌轿车途经潮南区峡山街道广祥路715号前面路段时,为超车车辆越过中心线,碰撞到对向被害人龙某某正常行驶的二轮电动车,致龙某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龙某某损伤程度评为重伤二级。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当事人向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龙某某免承担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相关证实材料等;2.被害人龙某某陈述;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材料;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坚明
检察官助理:廖丹玲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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