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2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228271976********,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镇**院路**号,现住汕头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汕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3日交由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向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家属田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向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2时多,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有限公司的粤D2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D61****挂车,沿汕头市**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径**路**号前路段遇红灯停车,当绿灯放行被告人向某某起步行驶时,车辆前部与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田某乙发生碰撞,致田某乙(殁年,89周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报警及报120急救,并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乙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脑颅损伤并胸部重要脏器损伤死亡。2020年2月27日经交警部门最终认定,被告人向某某承担本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田某乙承担本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2月28日,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电话通知被告人向某某到案。
2020年3月26日,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被害一方获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有限公司赔偿款共人民币22374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汕头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派车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个人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遗体火化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民事判决书、委托书、身份证、通话记录截图、对交通肇事地点、车辆等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林某某、辛某某的证言;
3、死者亲属田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7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本案案卷2册共183页、补充材料29页;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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