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利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住利川市**镇**路**巷**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12月19日被利川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利川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向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鄂Q****7小型汽车沿利奉线由利川市**集镇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36KM+100M路段时,撞到在道路边缘行走的被害人杨某某、余某甲,造成杨某某死亡、余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向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鄂Q****7小型汽车(照片形式);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利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注销证明、向某甲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余某乙、李某某、谭某甲、谭某乙、向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余某甲的陈述;5.恩施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利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利川市锐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7.向某甲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8.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练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羁押于利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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