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31972********,汉族,初中文化,荆州市**家具**。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董市**村**组,现住枝江市**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鄂E****E小型轿车沿新31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荆州市荆州区**农场**分场**路段时,将在此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丁某某(殁年68岁)、王某某(殁年73岁)、孙某某撞倒,造成丁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孙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丁某某、王某某、孙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向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在荆州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材料、到案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5.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6.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8.讯问、出警及抽血送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爱蓉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枝江市**路**号。联系电话:1329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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