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6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至**路**路交叉路口地段时,闯红灯左转弯驶入大鹏路,与大鹏路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胡某某相撞,造成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下车不顾胡某某丈夫左某某阻拦离开现场,回到其位于银杏路的出租屋内电话联系肇事三轮车车主王某某赶至现场,其于十分钟后回到现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胡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症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检察员:文竹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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