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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605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渝BW****奥迪Q5越野车,搭乘李某某由龙洲湾前往沙坪坝,途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日月山庄路口时,将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刘某甲撞到,向某某短暂停车后遂驾车逃离现场。2019年1218日,被害人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甲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因素。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向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照片;

2户籍信息、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记录、病历资料复印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周某某、刘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车速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死亡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5.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道路卡口监控视频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明江

 检察官助理  江  惠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大英县**镇**大道**号,联系电话1320825****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近亲属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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