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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101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宁波**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14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浙B******/浙B****重型半挂车驶往温州,行驶至G15沈海高速公路往福建方向1656公里+500米附近处时,因过度疲劳驾驶,致车辆追尾碰撞至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的卢某甲驾驶的贵BC****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使该车前移碰撞到停放在紧急停车带内的孙某某驾驶的苏CJ****/鲁V****重型半挂车的尾部,造成卢某甲死亡、卢某乙轻伤、三车损坏及高速公路路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立即报警,后在现场被交警传唤到案。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呼气检测单、过磅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死亡医学证明书、谅解书、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卢某乙、卢某乙的证言,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

6.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视频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乾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87*******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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