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向某某在微信群“中堂,合作共赢新群”里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失足妇女卖淫。2019年11月8日20时许、11月15日零时许,微信昵称“08的男子”先后两次联系向某某寻找失足妇女,向在上述微信群发布信息。微信昵称“08的男子”先后与两名不同的失足妇女进行交易,向某某两次获得介绍费共150元。经侦查,2019年11月20日,东莞市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路**号**公寓**号抓获向某某,并缴获1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爱新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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