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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92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94********,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住********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9月开始,被告人向某某在微信群“中堂,合作共赢新群”里发布招嫖信息,介绍失足妇女卖淫。2019年11月8日20时许、11月15日零时许,微信昵称“08的男子”先后两次联系向某某寻找失足妇女,向在上述微信群发布信息。微信昵称“08的男子”先后与两名不同的失足妇女进行交易,向某某两次获得介绍费共150元。经侦查,2019年11月20日,东莞市公安机关在东莞市********公寓**号抓获向某某,并缴获1部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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