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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2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0年5月22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179245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四川**股份有限公司,第6384137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第1047165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四川绵竹**酒厂有限公司,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是泸州**股份有限公司,第6423824号注册商标注册人是湖南**酒业有限公司。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酒精饮料等,且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上述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及许可使用人均未授权被告人向某某使用上述相关注册商标。

2017年9月份左右,被告人向某某租赁位于长沙市雨花区**街道黎托社区的某私宅,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超市购入邵阳大曲、湘泉、绵竹大曲等酒作为原料酒,并从他人处购进水井坊、酒鬼酒、剑南春、国窖等品牌白酒的空酒瓶、酒盒等包装材料,灌装成假冒“水井坊”、“酒鬼”、“剑南春”、“国窖”、“湘窖”等注册商标的白酒。被告人向某某将其制作的假冒成品白酒对外销售,分两次销售给章某某共14件(6瓶/件)假冒8号水井坊,销售价格为360元/件,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040元。具体销售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14日左右,被告人向某某销售给章某某30瓶假冒8号水井坊,章某某通过现金支付货款1800元。

2、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向某某销售给章某某54瓶假冒8号水井坊,由章某某在被告人向某某的制假窝点取货,章某某取货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2019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向某某租赁的制假窝点查扣了已制作完成的湘窖18瓶、水井坊78瓶、酒鬼酒114瓶、剑南春222瓶、国窖1573酒174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42798元,同时查扣了向某某用于制作假酒的原料酒及原材料邵阳大曲18瓶、湘泉36瓶、泸州老窖60瓶、绵竹大曲792瓶、国窖1573的铆钉8867个。经相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被扣押的水井坊、酒鬼酒、剑南春、国窖1573酒、湘窖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0年1月4日,常德市澧县公安局民警在常德市澧县**街道澧州食品城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向某某所租赁的私宅内扣押的假冒成品白酒、原料酒、制假原材料等物证;2、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变更注册证明、价格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3、本案相关涉案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鉴定意见;4、证人章某某、王某某、彭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洪

谢丽梅

检察官助理:唐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卷宗共2册,被告人向某某确认的公安机关扣押涉案成品假酒照片以及泸州**股份有限公司价格证明等证据材料13页。

3.现场扣押的涉案成品假酒及原料酒、制假原材料等物品,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依法暂扣,现存放于该局。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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