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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检察院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011972********,汉族,高中文化,宝兴县**石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香洲区,住雅安市雨城区**路**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该案后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CX****小型轿车由宝兴县城方向往灵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G351线3035KM+600M时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舒某某驾驶的川TM****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向某某、被害人舒某某及乘车人邱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向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68.7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引发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已对被害人进行部分赔偿,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1个月15天,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兴县人民法院 


 察 官:樊兴慧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住址为:雅安市雨城区**路**号,联系电话:18090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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