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1〕3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0********,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1月19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8日晚上,被告人向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W****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天都小区经百花路、西外环大道往名城世家方向行驶;当晚20时27分许,当车行至碧江区西外环大道河西办事处路段1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8mg/100ml。后民警将向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2月30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9.6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追究刑事责任,现又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均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七)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建议判处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淑芬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778563****。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