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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0********,土家族,文盲或半文盲(小学一年一级),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保靖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同村彭某某家吃饭,期间向某某和彭某某喝了一瓶牛栏山六两六白酒。饭后,向某某驾驶其湘******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村出发前往保靖县城,当日21时许,途径保靖县魏竹南路圆盘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路检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现场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人员档案、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峰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家住保靖县**乡**村**组**号,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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