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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80********,汉族,大专文化,检车员,四川省安岳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勐腊县**镇**村委**号,现住云南省勐腊县**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被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同日22时25分许,当其驾车行至兰磨线K2983+500M处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向某某案发当天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住云南省勐腊县**房,联系电话1375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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