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200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组**号,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广场**栋**室,无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25分左右,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苏D*****号的小型轿车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怀宁路交口北侧1912街区地下停车场驶出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该向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7月8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向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8日,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865。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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