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508号 

被告人向某某,女,2000年****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2000********,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广场****,无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21时25分左右,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苏D*****号的小型轿车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与怀宁路交口北侧1912街区地下停车场驶出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该向有酒驾嫌疑,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2019年7月8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时,向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98.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7月18日,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5、查获、抽血的视频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院印)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4865。

2. 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