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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温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宿县检一部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土家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中共党员,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风县***,住新疆温宿县托乎拉乡***,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温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温宿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7月20日,听取了被告人向某某及其赵某某(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0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闽C92***小型轿车行驶至温宿县托乎拉乡库如力村鸿鹏爱心超市门前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向某某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0.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和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迪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住新疆温宿县托乎拉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8页,视听资料光碟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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