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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5********,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系谷城县**保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P****8小型轿车,行至泰山路与中华城路口时与驾驶鄂F****7大型货车的谷城县庙滩镇居民张洋发生纠纷,双方产生肢体冲突,张洋报警。在现场张洋指认向某某饮酒后驾驶。民警出警后,依法将向某某、张洋带至谷城县**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6月23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5.44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出警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阳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传琪

检察官助理:孙林园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89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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