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刑事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78********,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保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继续取保候审。2012年1月6日,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本案由湘西州保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向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保靖县迁陵镇松月路由翰林华府方向驶往松月路松月园方向,途经**路**路段时,与停于道路右侧由陈某某驾驶的湘******号小轿车发生刮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及向某某受伤的道路交迪事故。后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4.4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聘请鉴定书,交通事故处理告知书,当事人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宁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湖南省保靖县**镇**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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