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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房**栋**单元**。2016年7月22日,向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古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古丈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27日该局解除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古丈县古阳镇广场张某某家做客喝了白酒。20时50分,向某某驾驶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广场向城关加油站方向行驶,途经古阳镇老塘坊路段时被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向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67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来到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向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险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晓莉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在古丈县**镇**房**栋**单元**家中。联系电话:1887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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