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 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村**组*号,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告人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发生的法律后果,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以轻案快办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号牌为湘C*****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江南大道由九华吉利社区往北二环线方向行驶,至雨湖区北二环线与江南大道的交叉路口时, 被湘潭市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3mg/100ml;后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4.4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向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涂文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栋家中,联系电话:1980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轻案快办”程序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