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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云南省个旧市人,现住个旧市**小区****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因口角与女朋友罗某某发生争吵,罗某某欲去砸其车辆,被告人向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云GXC570小型轿车,在个旧市人民路化工小区路段与罗某某发生摩擦后,罗某某报警,个旧市公安局交警在个旧市人民医院抓获被告人向某某。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被告人向某某的血样(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0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及诊断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艳 

2020年5月7 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小区**幢**号,联系电话:1816474****;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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