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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6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0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从镇雄县花山乡**村往镇雄县**镇**村方向行驶,16时50分许,车行至镇雄县花山乡小米地小学门口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接触,造成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向某某驾驶车辆驶离现场。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某在镇雄县花山乡小米地村岔河路段将向某某所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拦停后,双方发生纠纷,云******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杨某某随即向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报警,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民警在出警处置过程中,因向某某身上有浓重酒味且其自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镇雄县公安局花山派出所民警随即将向某某带至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牛场中队调查处理。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向某某使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仪检测,其检测结果为:向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258mg/100ml;随即,民警向某某带至镇雄县牛场卫生院抽血备检,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3.53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相关书证;3.事故照片;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剑

检察官助理:吴长红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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