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叙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021987********,汉族,宜宾市翠屏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小区**单元**楼**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期限届满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释放,于2020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以案发地在叙州区为由,将该案交办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重新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21日23时20分许,酒后驾驶川Q*****小型汽车从宜宾市叙州区七星路往大溪口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七星路时与同向由唐某某驾驶的川Q*****超标电动车相撞,后逃离现场。2019年10月22日0时许,向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13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送检。2019年10月23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5.77mg/100ml。

2019年11月7日,宜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向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向某某赔付了唐某某住院费用和各项损失后,取得了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向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未重新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向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向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英贵

检察官助理:黄雪琪

2020年9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568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件3页,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