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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66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2009年10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1时18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Z****号牌普通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官山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向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颖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宿舍,电话:1392500****;

2.案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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