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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向某甲,曾用名:向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85********,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乡**村**组,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街道**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9日,向某甲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蒲江县桫椤路下段由飞虎路方向往清江大道方向行驶。14时9分许,向某甲驾车行驶至桫椤路下段与盐井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驶入盐井路时,与李某某驾驶逆向停放于盐井路的川A*****号小型轿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的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某甲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30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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