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5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街道办*****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三轮摩托车,从华朱乡**村**组朋友管**家,行驶至富平县环城东路与富渭路十字时,撞上陕A****A小型轿车,小车驾驶人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向某某嫌疑酒驾,遂带其到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渭南市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案件来源、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明轩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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