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区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2010年被公安机关予以强制戒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30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0时58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8.16mg/100ml)驾驶渝AE****号小型轿车行至惠州市仲恺高新区**街道**路口时被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仲恺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指认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东华
检察官助理 邓文廷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82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