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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53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案发前系**酒店领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号,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街道**小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M*****的白色东南牌小型汽车,从武侯区五大花园附近出发,进入成都市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日7时41分许,向某某行驶至二环路西一段5号门前路段与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所驾驶车辆和护栏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向某某明知辅警报警在现场等待,并向交警如实供述。经依法抽取血样检验,向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63.8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向某某已全额赔偿相关市政设施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智

2020年9月22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其中光盘二张,书证散件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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