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行驶至昆磨高速45公里800米路段(昆明市晋宁区辖区)时,被告人向某某所驾车辆与道路右侧防护栏相碰撞,至被告人向某某受伤。经鉴定,送检的向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4.31mg/100mL(乙醇/血),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梅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向某取保候审,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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