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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88********,汉族,高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禹王村向营**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22时,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R61***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黄台岗家中出发沿着南新路到长江路至独山大道自南向北行驶到南阳市十九中附近被南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血醇鉴定,从送检的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2.血醇检验报告;3.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明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太白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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