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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6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镇**村**组,现暂住: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栋**座**。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3月17日21时45分许,驾驶粤SQ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龙大高速南行罗田收费站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臻

2020518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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