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3月17日21时45分许,驾驶粤SQ4****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龙大高速南行罗田收费站路段(高速公路)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向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臻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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