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4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湘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湘C*****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湘潭县**道第1781公里(新里程碑)地段时。因操作不当侧翻至路边排水沟,造成车辆及国道设施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发现被告人向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依法对其抽取血液样本进行检验。经湘潭市惠景司法所鉴定,被告人向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00.8mg/100ml。经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向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检察员:文竹
2019年6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5073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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