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12日被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麻阳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轿车行驶至麻阳县**镇**停车场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浙******小型普通客车、湘******轻型普通客车、湘******轻型货车、湘******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将向某某带至**镇卫生院,并依法提取了向某某的血液样品。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24.0mg/100ml。2020年1月13日,经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向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张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导致多车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向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向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勇民
检察官助理:余奕成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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