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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74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号楼**室。被告人向某某于2011年5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现场查获,同年7月3日被该局立案侦查,同年7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向某某到重庆市万州区**路女朋友蒋某甲父母家中吃饭,期间饮用了四瓶易拉罐装的山城牌啤酒,同日21时许,向某某酒后驾驶鄂QH****轿车搭乘朋友魏某某由万州区君宅路行驶至天子路(大竹林)路段时被设卡的交巡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向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其结果为89毫克/100毫升。民警随即将其带至重庆市万州区中医院北山院部抽取血样备检(抗凝管编号W0335987,W0335708)。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向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6.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报告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向某某血样的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万州公鉴(乙醇)[2020]84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孟泉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公租房**号楼**室,联系电话1573040****。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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