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2********,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55分,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饭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向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60.59毫克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树平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