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51982********,蒙古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呼伦贝尔市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1时55分,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蒙E*****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阿荣旗那吉镇滨河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饭店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向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60.59毫克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付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树平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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