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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麻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麻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湘N7****五菱牌轻型普通货车由麻阳县高村城东锦江花园出发,当行驶至麻阳县高村镇富州南路人民法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向马路中央防护栏并与对向车道上莫某某的赣C6****红岩牌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向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往麻阳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2.7mg/100ml。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莫某某12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谅解及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疾病诊断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协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5.麻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向某某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其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拘役3至5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勇民、张坤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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