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811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陕西省紫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家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义乌市**小区**栋向某甲家中吃午饭,期间喝了一杯3两左右的白酒。同日18时许,其又到义乌市**路**饭店和同事蔡某某吃晚饭,期间其又喝了2听大罐百威啤酒。同日21时7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驾驶浙G1****号小型轿车回**街道**小区,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路口南侧道路时,碰撞道路中间隔离护栏并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张某某驾驶的浙G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以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某某明知张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义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向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向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25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现被告人向某某已赔偿张某某的损失人民币1.9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详情,人口基本信息,接警单详情,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收条,查获经过,归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蔡某某、向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及抽血视频,事故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向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丹萍
检察官助理:程志军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义乌市**街道**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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