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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7********,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2日1时23分许,被告人向某某饮酒后驾驶粤LX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龙岗街道爱南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向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6.2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文书;4.视听资料:现场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璐璐

2020年4月1日 

附:

1. 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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