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8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向某某在本县**镇**村“艳子农家乐”吃晚饭时饮酒,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深红色QM110-8A两轮摩托车沿222县道往磨市镇方向行驶。晚9时许,当其行驶至垚美软瓷公司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1.89mg/100ml。
被告人向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金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智
检察官助理:向欢欢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县**镇**村**组的家中(联系电话1562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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