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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危险驾驶案)_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0241971********,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身份系其自报)。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21时许,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新洋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湘桥区人民法院前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2mg/100m1。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粤U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湘桥区永安路往新洋路方向行驶至交叉口时,被在该处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向某某进行酒精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52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的书证等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树旭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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