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院**号**楼**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向某某酒后驾驶陕A****6号白色魏派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灞桥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十字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血醇检验鉴定:向某某血醇浓度为92.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醇检验鉴定意见。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涤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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